第三章 “十四五”规划总体思路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基本遵循,“十四五”是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五年,也是实现“美丽石首”奋斗目标的重点阶段,要注意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达性,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美丽石首”阶段性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优先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环境质量问题、生态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第二节 规划原则
一、生态平衡,绿色发展
生态环境是自然、经济和社会三个子系统及众多要素相互作用的复合系统。生态环境质量不仅要考虑使每一子系统功能得以正常发挥,还要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加和效应,努力使整个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
二、以人为本,富民强区
要统筹考虑人的经济需求与环境需求,突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经济需要;另一方面必须确保经济的发展不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要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科学合理地优化生产力结构与布局,尽量减轻生产方式对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的程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居民对优质环境的需求。
三、整体优化,突出重点
要对全市域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分步实施、协调动作,要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规划紧密衔接,并结合自身特色与生态环境改善的要求,突出重点,优先做好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生态宜居等方面的统筹策划。
四、高效实用,适度前瞻
本规划将围绕十四五规划指标体系,首先从解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入手,制定近期目标及重点任务,规划的保护目标应符合全市环境容量及生态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规划工程投资应在国家与地方财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同时,还充分考虑未来国家的各项环境标准和要求,以及我市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着眼未来,体现规划的前瞻性。
第三节 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区域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发展质量更加提升、产业支撑更加强劲、民生福祉更加增进。立足“生态石首”建设,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为关键,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路径,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保障,通过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六大体系建设,使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显著增强,市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在“天蓝、地绿、水清”。
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设置10项指标,包括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地表水断面达Ⅲ类以上水质的比例、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四、生态保护目标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发挥社会能动效应,共同做好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全市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和行动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合力进一步形成。
五、规划指标体系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面向2035年“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的愿景,按照体现通用性、阶段性、我市区域特性的要求,聚焦生态环境良好、人居环境整洁等方面,构建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环境质量、污染物控制、生态安全维护、环境风险、气候变化应对5类指标。按照突出重点、群众关切、数据可得的原则,分类细化提出23项具体指标:
表3-1 石首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一览表
指标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19年现状 | 2025年目标 | 五年累计 | 指标属性 |
环境质量 | 1 |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82.8 | ≥82.8 | / | 约束性 |
2 | 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μg/m3) | 45 | ≤44 | / | 约束性 | |
3 |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 100 | / | 约束性 | |
4 | 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地表水断面达Ⅲ类以上水质的比例(%) | 100 | ≥90 | / | 约束性 | |
5 |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 | 0 | 0 | / | 约束性 | |
6 | 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 | / | 保持稳定 | / | 约束性 | |
7 |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 | / | ≥86.9 | / | 预期性 | |
8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 | ≥90 | / | 预期性 | |
9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 ≥90 | / | 预期性 | |
10 |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 持续稳定 | 持续稳定 | / | 约束性 | |
污染物控制 | 11 | COD排放总量减少(%) | / | 10 | / | 五年累计削减比例均以2020年为基础 |
12 |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 | 10.2 | / | ||
13 | SO2排放总量减少(%) | / | 20 | / | ||
14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 | 20 | / | ||
15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少(%) | / | 10 | / | ||
生态安全维护 | 16 | 生态红线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 | / | 预期性 |
17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县(市、区)EI值 | / | 逐年上升 | / | 预期性 | |
18 | 长江干流自然岸线保有率(%) | / | ≥70 | / | 预期性 | |
19 | 区域森林覆盖率(%) | 21.33 | ≥18 | / | 预期性 | |
环境风险 | 20 | 放射辐射源事故年发生率 | / | <每万枚一起 | / | 预期性 |
21 |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率(%) | 100 | 100 | / | 预期性 | |
气候变化应对 | 22 | 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 建立 | 建立并执行 | / | 预期性 |
23 |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 制定 | 制定 | / | 预期性 |
第四节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4月29日)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2月28日)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12月29日)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10月29日)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10月28日)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6月29日)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修改);
8.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2013年9月10日);
9.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10.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31日);
11.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2.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3.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4. 《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
15. 《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
16. 《荆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7. 《石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8. 《石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第四章 “十四五”环境保护主要任务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鄂环发[2018]8号),石首市属于“江汉平原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津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桃花山省级名胜区、南岳山省级森林公园、三菱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山底湖省级湿地公园、石首第二水厂水源地以及重要湖泊等保护地,全市生态红线面积约141.1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0.03%。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落地工作。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通过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有效保护江北长江故道、江南湖群等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麋鹿、白鳍豚、东方白鹳等濒危物种,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名录见表4-1。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我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禁止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建设破坏主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禁止改变区域生态用地,确保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生态保护红线内,确需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生态旅游开发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经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建立考核评估和生态补偿制度。市人民政府是维护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并按照职责组织协调红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评估与考核,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状况的监测、评估,向上级政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目标责任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每5年对市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尤其要优化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健全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表4-1 石首市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生态红线类型 | 数量 | 生态保护红线名称 |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1 | 石首第二水厂水源地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2 | 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
省级风景名胜区 | 1 | 桃花山风景名胜区 |
重要湖泊 | 44 | 天鹅湖 |
上津湖 | ||
中湖 | ||
鸭子湖 | ||
三菱湖 | ||
白莲湖 | ||
院子胡 | ||
宋湖 | ||
黄家拐湖 | ||
秦克湖 | ||
白洋湖 | ||
大汊湖 | ||
黄莲湖 | ||
东双湖 | ||
杨叶湖 | ||
山底湖 | ||
显扬湖 | ||
陈家湖 | ||
官田湖 | ||
天星湖 | ||
廖家渊 | ||
大公湖 | ||
破湖 | ||
湘阳湖 | ||
月亮湖 | ||
白汊湖 | ||
车落湖 | ||
隔坝湖 | ||
猪来湖 | ||
韩高湖 | ||
小鸭子湖 | ||
东都湖 | ||
鹤湾湖 | ||
桃果湖 | ||
列货山潭子 | ||
鞭果湾 | ||
团方湖 | ||
牛角湖 | ||
古荡胡 | ||
浩子湖 | ||
响荡湖 | ||
柳湖 | ||
西湖 | ||
沙湖 | ||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 | 上津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省级森林公园 | 1 | 南岳山森林公园 |
省级湿地公园 | 1 | 石首山底湖省级湿地公园 |
国家级湿地公园 | 1 | 石首三菱湖国家级湿地公园 |
省级自然保护小区 | 2 | 南岳山自然保护小区 |
桃花山自然保护小区 |
二、实施分区管控
禁止开发区域管控策略。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蓄滞洪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逐步将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育区纳入禁止开发区域范围,不断扩大全市各类受保护地区面积。到2025年,全市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进一步提高。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我市禁止开发区域是全市自然文化资源的重点保护区,是承担着洪水调蓄、水源涵养、保障区域安全等生态功能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是全市生物多样性和珍贵物种“基因库”,需实行科学有效的强制性保护机制,严格控制有悖于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石首市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类型,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石首市城市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各类禁止开发区域,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自然本底状况、生物多样性丰富性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恢复和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稳定性,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强化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力度,全面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依法整治和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实现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强化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控与管理,严格限制对湿地的开发利用。加强江、河、湖、库等湿地资源的保护,依托我市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湿地类型示范区建设,着力推进湿地与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工程,通过沿岸草、灌、林植被或生态系统的恢复,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促进生态良性循环,改善和保护湿地水质。积极实施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农田林网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城乡绿化,依托区域内的自然山水资源,积极推进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工程。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生态绿地建设为重点,通过滨江(河、湖)绿化带、山林绿化、通道绿化、农田林网绿化和村镇庭院绿化,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水乡”。
限制开发区域管控策略。我市属于省级层面限制开发区域,为宜荆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耕地面积大,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应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生态安全。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守耕地红线。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合理统筹规划全市土地资源高效利用顶层设计,加快制定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宏观指导和调控全市各类用地。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实施前,严格执行《石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方案》。严禁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加强农村个人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以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加快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快实施全市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管理,保证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水土流失、种植养殖污染治理,重点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功能,以恢复和保育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强生态建设,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全面加强封山育林、低产林抚育,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抑制过快弹性反弹,提高土壤保水性能,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农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推广高效用水设施和技术,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开展江河湖滨岸带拦污截污工程,着力构建重要流域生态隔离带,有效保持水土且对地面径流截污降低面源污染。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加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推进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工程为重点,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村容面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治理,推广粪污还田及有机肥生产,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及废弃物综合利用,
重点开发区域管控策略。重点开发区域应按照强化管治、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产业集聚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环境管理与管治,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质量。
——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开展重点开发区区域环境承载力研究,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确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主要污染源,鼓励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环境准入制度,提高重点开发区产业准入环境标准,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加强重点流域、工业园区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评估。
——推进产业集群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明确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入园项目应符合园区定位,能对园区产业链起到补链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入园,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区。进一步壮大六大支柱产业集群,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以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为主导的生态产业体系。建设一批以楚源集团、荆江源等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重点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循环型农产品加工业、循环型化工产业和废旧家电、电子电器利用企业,实现企业小循环、园区中循环和社会大循环。
——强化环境污染治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大力实施重点开发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噪声影响严重区域管制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快实施城市和园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工业固废处置率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强化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监管东升镇、新厂镇和高基庙镇,其主导功能是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集聚人口和经济。
三、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实施“生态立市”为战略,以构建稳定的生态系 统、完善的生态安全网络为目标,以江、河、湖为骨架与基质,集中生态优势资 源,构建“一廊两带四区”的市域生态安全格局,筑牢市域生态屏障,促进城市、 湿地与森林生态系统有机融合,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水乡”。
四、优化产业发展格局
优化农业空间布局。根据各乡镇产业发展基础、资源禀赋等因素,重点打造 石首农业“两大板块”,分别为平原湖区农业板块和丘陵岗地农业板块。
——平原湖区农业板块。包括小河口镇、横沟市镇、大垸镇、新厂镇、南口 镇、高陵镇、团山寺镇、久合垸乡、高基庙镇、东升镇和天鹅洲经济开发区。本 区地处平原湖区带,区内农用地以水浇地、水田为主,土壤肥沃,具有较好的农 业发展基础。
依托农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重点发展优质粮油、优质瓜果、棉花、绿色 蔬菜和特色水产品生产;限制发展生猪规模化和牛羊养殖;鼓励发展“稻鸭共育、 蛙稻共作、虾稻共作”等“种养结合农业循环经济”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发展平 原湖区生态循环农业。
——丘陵岗地农业板块。包括桃花山镇、调关镇、东升镇和团山寺镇。本区 地处丘陵岗地,区内农用地以水田、旱地为主,其次为果园。
该区域重点发展果桃、茶叶、花卉苗木等特色经济林木;鼓励发展生猪规模 化养殖,积极推广林下养殖等循环农业发展模式;依托农业、乡村、旅游资源, 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优化产业发展空间格局。严格按照各主体功能区环境准入条件,指导全市业园区功能定位和企业空间转移。重点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和部 分城镇发展区,此类区域是石首市经济发展的支撑主体,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需着力推动区域内工业园区生态转型升级。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高 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同时重点开发区 要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产业,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规划环评 和项目环评、能评和安评的联合机制,确保全市规划环评执行率稳定达到 100%; 限制开发区可集约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立体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禁止开发区需 实行严格保护,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禁止进行不符合主导功能定位 的各类开发活动,可优先发展有机、绿色农业,适当发展经济林产业。
优化沿江产业空间布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 号), 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优化沿岸产业布局。坚持“以水定发展”,加快沿江产业 园规划布局调整,禁止新建化工企业。提升沿江产业园环保门槛,对不符合环保 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坚决不予落户,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或未达标验收的在建项目 坚决不予生产。对凡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 化工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沿江 1 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
作;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沿江 1-15 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抢抓省“万亿万企技改工程”和荆州市“千企千亿技改工程”契机,引导企业大力开 展科技创新,加快楚源、吉象等重点企业技改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选择30家左右重点工业企业,定制个性化扶强路线图,鼓励企业联合兼并或攀大靠 强,积极谋划发展总部经济。
构建“一城两翼”发展格局。按照“产城融合、山德水韵”的理念,以中心城区为主体,以金平工业园、沿江产业园为两翼,构建“一城两翼”发展格局。以石首经济开发区为主体,重点建设金平工业园和沿江产业园,兼顾建设位于新厂的江北工业园,以区域环境承载力和资源限制条件为刚性约束,引领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三大产业园区有效汇聚,完善以“金平工业园、沿江产业园”为主、“江北工业园”为副的“两主一副”的园区格局,带动全市产 业集中集约集聚发展。
——金平工业园。金平工业园位于我市中心城区西南部,区内分布有湖北瀚煜建材有限公司、湖北荆江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祥锦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等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企业,总体上空间布局较为集中。充分发挥紧邻江南高速的交通区位优势,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新材料、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积极承接沿江工业园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等石化产业转移,兼顾发展体育产业、现代物流等相关产业。
——沿江产业园。沿江产业园位于石首主城区东北,西起胜利垸(明珠大道北段),东、北部紧靠长江围堤(东升段),南止荆江干堤,总面积约 49.56 平方公里,具体包括原张城垸工业园、东升工业园及新洲工业园三个区域。区内主要分布有楚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丽染料有限公司、健源水泥(石首) 有限公司、湖北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已初步形成了以化工、建 材为主导的产业体系。
以现有优势产业为基础,以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 力为目标,重点发展高新技术研发、电子信息、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林产品加 工等产业,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禁止新建布局三类工业项目。
——江北工业园。江北工业园位于长江北岸新厂镇,毗邻公安、监利、江陵三县,省道秦黄公路、新后公路交汇贯通其中,园区紧靠黄金水道长江,建有永 久性客、货运码头,规划面积 5.5 平方公里。产业结构方面,目前园区已形成了以枫林酒业、鑫飞达油业为重点的农副产品加工,以金驰机器、神康机械为重点 的机械生产及汽配加工和以得力新材料为重点的新型材料三大支柱产业。
积极统筹“一江两岸”发展,以石首长江公路大桥为依托,重点发展农副产 品加工业、纺织服装等产业,打造立足江北、辐射周边的新兴商贸圈。
第五章 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大气精细化治理
第一节 优化空间布局与淘汰落后产能
合理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执行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统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以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基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稟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规划环境评价,促进工业企业分类向相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加强对石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管控和执行,强化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市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明确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时间表。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利用集中供热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提升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的环境门槛。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在中心城区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重污染项目。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和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标准的,予以淘汰关停。完善相关经济激励政策,推动化解重污染行业过剩产能。淘汰其他行业达不到国家资源利用水平、能耗、环保要求的落后工艺设备。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建材、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第二节 优化能源结构组成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把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举措,应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编制全市清洁能源规划,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激励政策,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鼓励使用天然气,在中心城区、各乡镇城区已铺设城市燃气管道的餐饮、宾馆等服务场所,必须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尚未铺设城市燃气管道的上述场所,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持续开展中心城区生活、商业等小蒸吨锅炉禁煤工作,城区及工业聚集区,实现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设施外全部禁止燃煤小锅炉,十四五期间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消费比重将持续下降。
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能评、环评制度,确保新建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耗煤行业新增产能严格实行煤炭减量置换。加快实施工业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节能改造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广清洁高效锅炉,全面推进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节能环保改造,减少煤炭消费需求。
改进用煤方式,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大幅度提高煤炭集中转化与集中治理。加大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行“一区一热源”,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对纯凝汽燃煤发电机组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最大限度地抽汽供应热网;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实行集中供热。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农村地区居民散烧煤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集中供热。
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在石首市内划定煤炭禁燃区,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有条件农村地区因地制宜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电能、地热能、燃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劣质散煤流通与使用。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实施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内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管理。禁止企业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年耗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包括用煤量、购销合同、煤炭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等内容;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重点用煤企业要有优质煤储备,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水能、太阳能、生物能、沼气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天然气资源开发,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增加清洁能源在城市终端用能中的比重,使城市能源结构趋于合理化。
第三节 强化重点行业固定源治理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全面排查工业源污染排放达标情况,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采取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等措施,逐一明确技术路线,限期稳定达标;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责令关闭。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建立“红黄牌”未达标警示处罚制度;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实施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开展楚源集团供热中心MF001号机组全部安装烟气治理设施;利用双碱法、炉内喷钙、SNCR脱硝等成熟工艺减少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排放量;强化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供热中心脱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所有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车船装、卸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
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按照湖北省能源局批复的集中的供热规划,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凡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热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原则上现有燃煤锅炉应全部拆除。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凡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可通过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建设LNG储配设施保障区域天然气供应后改用燃气锅炉,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燃料锅炉,或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消减量替代。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火电、石化、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石化、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应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率。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尽快完成荆州地区老工业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大气污染型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第四节 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工作,根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摸清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特征。
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全面推进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减少油气挥发。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加强运行监管,油气回收率提高到100%。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实施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兼顾解决恶臭、有毒有害等民生环境问题,针对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煤化工等化工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十四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推进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通过采取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提高涂着效率、深化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汽车、卷材制造涂装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家具制造涂装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其他工业涂装综合去除率达到30%以上。
开展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重点针对包装印刷行业,通过使用低挥发性油墨和胶粘剂、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印刷工艺、深化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推进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各地应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和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包括电子信息、制鞋、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目标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推进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的使用比例不低于50%;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涂着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开展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干洗经营单位应加强设备改造,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得使用“三无”、过期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和染色溶剂。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加强对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整治,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选择餐饮油烟集中区,开展油烟治理示范街道建设,不定期实施监督、监测、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第五节 增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城市交通发展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加大和优化城区路网结构建设力度,通过错峰上下班、调整停车费等手段,提高机动车通行标煤效率;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积极推广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重点是出行量)调控政策研究,探索调控特大型或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
推进货物运输节能减排。发展绿色货运,优化货运结构,结合石首市港口规划、路网建设等相关规划大力建设铁路、水运等节能减排型运输通道,加大铁路网与后方服务工业园区的路网连接,不断提高煤炭、矿石、集装箱等大宗物资运输能力。积极推进城市外环区域建设货运驿站和物流园区,加快城市货运车辆标准化与清洁能源化。
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落实国家对新生产的车船用发动机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车内挥发性有机污染,促进车内空气质量改善。
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将机动车环保检测作为安全技术检验前置条件,对环保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取消其上路行驶资格。同时强化引导、督导全市各检测机构增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全面落实尾气排放强制监管。
认真落实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通过报纸、电视、微信等多种方式,宣传黄标车尾气危害性、治理黄标车政策要求、办理报废申领补贴的流程,按照省下达荆州市黄标车年度淘汰计划要求制订荆州市难度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方案。对黄标车尾气排放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不予核发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核查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分析查找原因。对于排放检验中发现的排放超标数量大、比例偏高的车型,及时报送省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出台黄标车禁行措施,在各乡镇城区设定黄标车禁行区,发布禁行通告。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
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掌握工程机械、火车机车、船舶、农业机械、工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建立移动源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
提高燃油清洁化水平。全面供应第五阶段国家标准(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第六节 全面深化城市面源污染治理
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应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建立由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开展裸露地面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不断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加强渣土车、运煤车等散流体车辆的管理,并规划制定的专用运输道路。
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监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单位制定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及易产生扬尘的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有条件的应接入建设管理部门防尘监控平台。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设计连续封闭的围挡,做到坚固、整洁、美观;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料加工区等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出入口处应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降尘;主体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加强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布局、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应采取洒水、覆盖压尘等措施;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并做好防尘降尘工作;进行切割、抹灰、钻孔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做好现场清扫保洁,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及时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扬尘防治不到位的施工现场,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的施工现场,进行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实施行政处罚。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一般控制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控制区达到90%以上.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安装GPS定位系统,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 控平台联网。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构建防风抑尘体系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松滋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
第七节 拓宽农业大气污染防控领域
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重点针对种植业、养殖业,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摸清氨排放特征。
加强种植业氨排放控制。调整氮肥结构,降低铵态、酰胺态氮肥比例,扩大非铵态氮肥比例,增加包膜肥料等缓释型肥料、水溶肥料用量;改进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氮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田氨排放。
加强养殖业氨排放治理。鼓励农村地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密闭负压养殖试点,建设氨排放净化装置。限制人口密集农村畜禽散养,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开展“种养一体”试点,根据种植业规模和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养殖业废弃物就地处理利用,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改良土壤结构,降低大气氨排放,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
重点推进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积极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制定规划,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饲料、基料、燃料和原料等方面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综合利用和项目布局。按照每个主要农业乡镇建设一个秸秆收储站的要求,加快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大力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发展秸秆加工企业。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微贮饲料等应用技术,发展秸秆饲料化利用;积极推广固化成型、秸秆气化等技术,加快城区燃煤锅炉改造,推广“煤改秸”,逐步淘汰燃煤锅炉、燃煤灶,发展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秸秆基料种植食用菌等综合利用技术,扩大秸秆利用规模,提高利用率。
要根据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合理优化养殖规模。积极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在充分保障粮食安全的情况下,在滨湖湿地重点推广稻-虾、稻-渔、稻-鸭、再生稻、水生蔬菜种植、生态渔业、水禽养殖等生态高效种养模式。适度推广休耕农业、休闲农业,涵养地力,减少秸秆总量。要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和有效流转,推行规模化种植,为秸秆集中处理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完善农作物收割机械准入制度,严格作业标准。大力普及农作物低茬收割、秸秆粉碎还田、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和打捆回收等实用技术及机具。改进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补贴秸秆综合利用机具,适应提高机具补贴标准。全面启动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淘汰不带切碎和小功率联合收割机,大力发展大功率拖拉机和高性能联合收割机。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旋耕灭茬机、深翻犁、秸秆打捆机等综合利用机具比重。加强农机作业组织调度,进一步完善村级统一调度网络,加强作业信息服务,维护好作业市场秩序。加大农机手培训力度,加快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挥合作社在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节 强化有毒有害废气污染控制
加强有毒有害废气污染控制。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和省、市相关要求实行风险管理。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内容,明确控制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应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开展重点地区铅、汞、镉、二噁英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调查监测。
持续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有效实施消费行业含氢氯氟烃淘汰计划,大力推动替代技术开发与应用,坚决打击消耗臭氧层物质非法生产、非法贸易活动。
积极推进大气汞排放控制。调查评估全市燃煤电厂、燃煤工业锅炉、有色金属生产当中使用的冶炼和焙烧工艺、废物焚烧设施、水泥熟料生产设施大气汞排放控制现状,鼓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污染治理推广技术实施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推进大气环境和气候协同保护。控制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低碳发展,增加森林碳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第九节 加强噪声污染控制
1 .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加强重点噪声源监管,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加强机动车、船舶、高铁噪声监管,降低交通噪声污染。实行多部门联动的社会管理,强化公用设施、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商业活动、公众活动、广播器材、装饰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严格限制敏感区建设噪声污染工业,推进工业噪声防治工程。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切实降低噪声扰民事件发生率。
健全噪声污染源管理制度,对超标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积极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2 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调整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将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
第六章 统筹水资源、水环境与水生态,彰显水活力
第一节 持续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1. 不断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继续推进工业水污染物减排。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的限制,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换。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集聚区内所有企业需确保达标排放。对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和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全市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2. 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改造,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长江干流、长江支流等区域按要求完成新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未达到Ⅲ类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中心城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所有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与削减效益。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因地制宜建成污泥集中处理处臵设施。规范化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臵率达到 90%以上。
3. 持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 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 85%以上,全市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
防治水产养殖和种植业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控制种植业污染,实现农药减量减污,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置体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市场主体加大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投入。鼓励以区域为整体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实施垃圾前段分类、减量和就地资源化处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臵置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厂、生物质能源发电厂或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等。积极开展农村河渠塘坝综合整治,要筛查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河渠塘坝,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启动整治工作。加大国有农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污染治理能力。
第二节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兼顾城镇与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及时调整完善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依法划定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水源建设,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努力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源、同质、同标准”。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
2.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加大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将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对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和建设项目进一步排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解决保护区清拆等遗留和现实问题,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 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强化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
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每年公开一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按日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完善风险预防体系,无备用水源的城市要加快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建设。市人民政府需编制切实可行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地表水水源地上游及地下水水源地补给区高风险污染源和危险品运输风险防范,建立水源地保护区风险源名录及管理制度,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制定保护区风险源管理制度。
第三节 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1. 深化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按照“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控制单元”构成的流域水生 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以重点流域区域的保护与治理为重点,明确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促进水生态系统恢复作用,以乡镇为最小行政单元建立污染源和水质间的输入响应关系,因地制宜实施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河流优良水体比例。
2.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对不达标水域制定达标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重点保护跨界湖泊,积极联合相关市县编制并实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进一步提高全市湖泊水库的优良水体比例;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湖泊水库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以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 的为重点,全面开展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强化控源减排,开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湖库自然修复能力,确保湖库及入湖库河流水质保持或优于现状。
3. 推进黑臭水体治理
切实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对全市黑臭水体状况开展摸底调查,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乡镇建成区按国家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逐一编制整治方案。中心城区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十四五期间全市所有城镇建成区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深化丧失使用功能水体的治理。加强水体沿岸的生活源污染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排水体制,增加河道流量。开展劣Ⅴ类 断面(点位)所在控制单元的水域纳污能力和环境容量测算,制定控制单元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第四节 强化湿地环境保护
1. 加强自然湿地的保护
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明确边界四至,做好湿地资源产权确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求,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公布湿地红线管控名录,扩大社会监督。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充实和完善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 地自然保护区(小区)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等建设,努力提高我省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好我市的湿地资源。
加强湿地生态治理和修复。围绕河湖系统共生、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退化湿地生态治理,遏制生态恶化趋势。通过实施退耕还湿、退垸还湖还湿、退渔还湿、植被恢复、栖息地保护、水污染防治以及江河湖泊连通等工程,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改善湿地生态,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淡水资源安全。
2. 开展退化湿地生态治理
开展湿地生态治理和修复。围绕河湖生态系统共生和流域综合治理,开展退化湿地生态治理,遏制生态恶化趋势。 按照《湖北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2016-2030)》要求,实施一批湿地保护恢复重点项目,扩大湿地面积,恢复湿地功 。实施退耕还湿生态修复工程。
3. 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科学制定长江湿地大保护规划,实现统一规划指导下的湿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分类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科学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 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在服从于湿地资源保护的需要,限制自然湿地用途变更、制止过度利用和不合理开发的前提条件下,充分利用湿地资源,加大湿地修复与保护力度。按照《湖北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2016-2025)》要求,实施一批湿地保护恢复重点项目,扩大湿地面积,恢复湿地功能。
开展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充分发挥全市湿地景观 丰富多样的特点,积极推进湿地生态旅游,建立不同类型的湿地特色旅游示范区。同时,通过建设退垸、湿地保护小区、湿地景观小品等途径更好地发挥湿地在城市生态系统中的功能,这样既可以保护湿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又可以美化城市环境,还可以唤起市民保护城市湿地的意识。为不同生态类型的湿地合理利用提供可资借鉴、推广的示范模式。提高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选择有开发潜力、有示范意义的项目,开展多形式的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区建设,如生态农业和生态渔业相结合,湿地多用途管理等示范区,并将其成果与管理体制紧密结合,开展技术推广和交流。
第七章 实施土壤行动计划,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第一节 着力加强农用地环境保护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试点方案和划定结果经各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荆州市人民政府备案。通过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为加强耕地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扎实基础。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不断激发各地保护优质耕地的积极性。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明确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责任。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各地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要确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条款,对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措施。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
第二节 着力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十四五期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第八章 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第一节、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1.加强重点行业监管
加强金属表面处理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汽车配件制造工业等行业环境监管,每年开展1次重金属企业排查,凡产生和排放重金属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实施在线自动监控、动态管理。实施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禁止在重要生态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
2.开展重点地区污染整治
在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开展专项整治,现有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含重金属废水、废气必须做到车间排口稳定达标排放。淘汰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区域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
3.推进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示范
开展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价,对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建立重金属污染场地基本资料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业企业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重点河段底泥污染治理等试点示范工程,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节、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1.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
完善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开展企业、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
针对工业区各工业企业分布密集、化工企业众多、部分企业与居民区安全防护距离没达标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于距离居民区近及无法有效预防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积极实施关停、搬迁或转产,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继续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尽早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积极预防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沿江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环境准入条件,停止受理工业园区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健全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江河湖(库)等环境敏感区域污染源、风险源的排查,落实风险源监管责任,健全风险源动态档案,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规范中小企业环境管理,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提高环境监控风险评估能力。
2.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监测评估
开展环境健康、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及管理机制研究。初步建立环境健康综合监测体系,开展高风险区域环境健康风险哨点监测。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实施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3.严格环境风险预警及风险应急预案管理
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安全等风险预警。建设环境污染预警系统。积极配合荆州市构建环境专题数据库(包括环境背景、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危险废物等信息)和建立污染物扩散模型,为决策者提供快速和准确的决策依据。
推进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把环境风险管理作为环境管理重要内容,建立长效机制,严格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
4.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
深入推进区域、流域和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环境应急分级响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保、公安、消防、水利等多部门共同协作,快速反应。切实加大应急监测资金投入,在重点区域、流域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保证其长效运行,确保其在应对突发环境问题时能够事前预警、事后监控。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5.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
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政策支持系统,开展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试点,推动专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添加足够数量防化、防辐射护具,保障监测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添加性能稳定的监测仪器,保证应急监测需要。配置监测车辆,提高应急监测的快速机动能力。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第三节 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1.强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开展无害化处理后废物回收与综合利用试点。实现医疗废物收集设施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收运体系覆盖全市。
2.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专项整治
开展危险废物普查,加强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的综合整治。研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准入要求,严控二次污染。统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等回收网络,开展废弃荧光灯管和含汞电池分类回收和处理。规范废硫酸、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预处理和综合利用。
3.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升级改造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重金属固体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开展历史遗留危险废物排查和评估。整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大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工程、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适当支持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节、提升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力
1.评估现有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
开展一批现有化学品危害初步筛查,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2.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
到2025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22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第五节 防范辐射环境风险
1.完善辐射安全监管
继续加强对涉及核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项目的审批管理及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申报登记和许可证管理的力度,从源头控制和防范安全隐患;协助市级环保部门完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据库,建立相关的GIS系统,实现放射源建档率100%,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强化对废弃、闲置放射源的监管,确保废弃、闲置放射源收储率保持在100%;继续加大对辐射监管队伍的能力建设投入,进一步提高辐射环境管理水平。
2.完善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加强辐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境监测站通过辐射监测常规项目资质认证,实现市、县联动辐射应急监测。
3.制定完善辐射事故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建立应急预案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编制和修订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进一步发挥属地优势,加强指导,统一协调,提高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应急事件。加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九章 强化生态修复,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安全
第一节 构建长江经济带生态廊道
1.促进长江岸线有序开发
加强沿江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完善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坚持“以水定发展”,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安排沿江工业与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与取水口岸线,有效保护岸线原始风貌,利用沿江风景名胜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资源,为居民提供便捷舒适亲水空间。
2.妥善处理江河湖泊关系
建设沿江、沿河、环湖水资源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积极开展河湖滨岸带拦污截污工程和长江河道崩岸治理工程,推进创建各类生态保护示范、试验区实施生态水网的修复和构建工程,引入江河湖水对人口密集的城区实施生态补水,优化城区水网环境,增强水网水体自洁能力,形成人水和谐的水生态体系、水清岸绿的水环境体系、水动水美的水景观体系。
3.强化沿江生态保护和修复
加强沿江生态红线保护。推进沿江湖泊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重点保护天鹅洲白鳍豚及麋鹿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加快丘陵及平原地区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加大沿江天然林保护和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加强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护。
第二节 强化重要生态系统保育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推进沙化和水土流失等综合治理。推进重要水源保护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强化生物多样化保护。丰富城市绿地生态类型和植物种类,增加动植物迁地保护数量和种群。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和城乡绿色生态网络,构建良好的生态安全格局。
强化自然湿地保护。完善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小区)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采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等措施,确保重要湿地和河湖生态用水。通过加强湿地植被修复、有害生物防控、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开展湿地综合治理,逐渐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加大对退化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重点加大南岳山森林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市域森林生态系统的面积与质量。实施典型湖泊保护和恢复工程,开展对过度利用、遭受破坏或其他原因导致功能降低、生物多样性减少的湿地综合治理。发挥江河湖泊沿岸带和水生生物的自然净化功能,实现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
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监管与修复。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推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善我市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测、监督体系。重点加强石首坡耕地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配合荆州市推进实施《湖北省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提出重点领域和优先行动。重点建设石首长江麋鹿自然保护区,加强对长江白鳍豚、江豚的保护。实施长江及其支流、等重要渔业水域增殖放流,抓好农地湿地生物多样性修复工作。
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在重要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地、重要生物廊道、野生动物迁徙停歇地等敏感区域,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建设生态廊道,增加重要栖息地之间的连通性,保护植被群落及生境的完整性。
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外来物种监管,建立外来物种预警系统,提升检疫能力,加强水花生、水葫芦等外来入侵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检测,建立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跟踪监测。
加强生物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种质资源库,在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建立野生动物种源基地和野生植物培植基地,促进濒危物种繁育工作,严格保护濒临灭绝物种。
第十章 实施生态环境重大工程,推动系统治理
为实现“十四五”环保目标和任务,要调动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重点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能力建设工程、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土壤治理工程,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7个,项目资金19400万元。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项目61个,项目资金1181094万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2个,项目资金4000万元。土壤治理工程项目2个,项目资金26000万元。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项目2个,项目资金10000万元。能力建设工程项目2个,项目资金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