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前 言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市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根据《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呼伦贝尔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全市“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成就与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上下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殷切嘱托,深入贯彻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保障,认真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重大修复工程,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隐患和突出问题。

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就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日益完善,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印发《呼伦贝尔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与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与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组织编制《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9—2021)》《呼伦贝尔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20—2022)》,针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环境问题,做好项目储备。推动建立市、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完善《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配套考核办法,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形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经费保障和资产划转配置工作方案》《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机构编制人员划转工作方案》《关于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旗市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等一批制度成果。

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成效显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5.1%,达到10年来历史峰值。森林覆盖率增加0.6%,森林蓄积量保持在12.7亿立方米以上。20万亩已垦林地草原退耕还林还草试点任务全部完成,水土流失治理总面积达到1259平方公里。建立健全了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对全市156个水功能区水质断面实现全覆盖监测。呼伦湖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水域面积已恢复至2220平方公里,蓄水量达到128亿立方米左右,达到上级批复的水域恢复目标,栖息鸟类种数、鸟类个体数量也显著增加。

全面打赢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制定印发了《呼伦贝尔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呼伦贝尔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呼伦贝尔市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呼伦贝尔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呼伦贝尔市散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呼伦贝尔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呼伦贝尔市“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全面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治理,旗市区全面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累计淘汰燃煤小锅炉1545台,中心城区建成区原煤散烧量较2015年削减92%。进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15台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和具备改造条件的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34家企业完成了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84家企业完成了工业窑炉综合治理,70家“散乱污”企业完成了综合整治。扎实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调查非道路移动机械2389台,完成柴油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2.3万辆。搭建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护制度(I/M制度)操作平台,接入检测站27家、维修站23家。2020年,我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100%,较2015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PM2.5浓度18微克/立方米,达到了35微克/立方米以下的自治区考核目标要求。

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全市1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实施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市9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完成了6个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园区可行性评估。75个呼伦湖周边嘎查村全部完成“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委托中国环科院编制了《呼伦湖湖区水环境质量及水生物环境质量调查报告》和《呼伦湖水质提升达标方案》,为呼伦湖治理提供了科学依据。我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搬迁至红花尔基水库,饮用水水质有了明显改善;56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完成整改,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全市308个加油站1285个油罐全部完成防渗改造。2020年,全市列入“水十条”考核的17个断面,优良水体比例70.6%,劣V类水体比例5.9%,达到“十三五”目标要求。

持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配合自治区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采样工作。全市6个产粮(油)大县编制了《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公布我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加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完成全市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调查,全面启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并完成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

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全力推动各项整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市的23项问题和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涉及我市的26项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并销号。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督察组转办我市的31批145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全部完成整改。呼伦湖综合治理一期工程18项治理项目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共拆除经营设施106处、11.33余万平方米。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2020年1月份公布的全区整改情况排名,我市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完成率排名第2位,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第4位。

逐渐完善环境监管机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十三五”期间,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审批建设项目2443个,发放排污许可证442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2246个,完成呼伦贝尔现代农牧业产业园总体规划、根河兴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甘河干流(莫旗段)水电开发等规划环评审查工作。

完善“双随机”环境监管制度,对“双随机”系统污染源档案库进行更新调整,及时将新增重点排污企业纳入监管范围,调出一批停产停业以及规模小、污染低的企业,进一步提高了环境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执法大练兵、“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废旧塑料回收加工行业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等危害群众健康、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十三五”以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924件,罚款8930.8万元,全市共办理27件联动执法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环境风险状况等,对12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完成64家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延续、变更工作。承办全区“北疆卫士2019”辐射事故联合应急演练,进一步提升了我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与快速响应能力。

扎实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全面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根河市于2019年率先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2020年印发实施《呼伦贝尔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统领,全面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管。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自然保护区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列入整改清单的36宗探矿权全部退出保护区,位于黄羊保护区内1宗采矿权克尔伦萤石矿已完成退出;严格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项目,除基础民生相关工程及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未申报审批任何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新增建设项目;持续开展卫星遥感核查工作,共核查点位3444处,未出现新增四类聚焦问题;持续推进“绿盾2017、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及“绿盾2019”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专项行动问题线索整改工作,建立并完善了2017-2019总台账,聚焦问题台账、巡查问题台账。绿盾2017-2019台共有点位378个,其中整改完成点位43个,无需整改点位333个,整改完成率95.6%。

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障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息化应用系统支撑作用,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排污企业53家,联网废气废水监控设备296台,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联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31家、机动车尾气检测线54条,实现检测过程实时监控、检测数据同步上传。完成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累计普查污染源企业15459家,进一步摸清了我市各类污染源数量、分布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了较为全面翔实的污染源档案。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14个旗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实现监测点位全覆盖;呼伦湖及周边出入湖河流的7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呼伦湖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完整的水质数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十四五”时期,“一带一路”建设、国家主体功能区、新一轮东北振兴、西北大开发、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重大战略在我市交汇叠加,为高质量发展带来了多重政策支持,自治区推动东中西部盟市差异化协调发展,将东部盟市生态极端重要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我们把保护好大草原、大森林、大河湖、大湿地作为主要任务,为我市坚定不移地推进绿色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我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确定了“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发展方向,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创造了较多条件。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经济基础日益雄厚,制度优势逐步显现,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合力进一步增强,将为我们在新发展阶段更加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国家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奠定坚实基础。

面对新发展格局的新挑战。一是对标对表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生态环境领域短板较为突出。我市能耗水平居高不下,能源结构仍以化石能源为主。碳排放总量大,控温降碳形势严峻,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目标任务异常艰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尚未根本形成,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与美丽中国目标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二是结构性矛盾仍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持续增加。2020年,火电、热电联产行业发电量为337.3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为2412万吨。目前,全市火电、煤化工、冬季集中采暖锅炉等资源消耗大的行业仍占有较大比例,一次能源结构仍以煤炭为主,消耗量较高问题依然存在,减煤降碳难度大。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设施化和生态型农牧业发展缓慢。因此,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动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将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三是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难度较大。水环境质量方面,流域水质改善难度较大,大部分断面在汛期会出现水质下降情况,主要是由于融雪、降水等自然原因导致的面源污染物入河湖所致,达到水功能区目标难度极大。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耕地化肥、农药等多种污染途径影响,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潜在风险较大。地下水环境质量底数不清,污染治理难度较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大量存在,风险隐患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升,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能力不足,综合利用率较低,环境风险管控压力大。四是生态保护建设问题依然较为突出,生态系统抗干扰能力弱、对外界反映敏感。草原沙化、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但尚未根本好转。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薄弱,监测监管能力不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建立自然保护地、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修复的综合治理成本高,实施难度大。五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仍不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亟需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效应还未完全释放,生态环境治理更多依靠行政手段,相关责任主体内生动力不足,市场体系等还需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领导责任体系仍然不够健全,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法治意识淡薄,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自觉性还需加强。环境质量、污染源、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与信息化建设仍然滞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监管人员力量不足,与日益繁重的生态环境监管任务不相匹配。全民行动体系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深入落实自治区关于东部盟市发展的工作要求,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深入贯彻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加快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持续性,全面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护好呼伦贝尔这片绿色净土,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奋力开创建设更加美丽富饶和谐安宁呼伦贝尔新局面。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落实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坚持人民至上,造福人民。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的重要要求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为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提供支撑,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示范创新,彰显特色。按照国家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文化与生态生活等方面的示范创新。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环境质量,传承优秀生态文化,构建和谐优美的生态人居体系,探索和实施系列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充分体现质量和创新驱动的特色,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模式。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治理。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坚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推进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坚持政府主导,共治共享。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

第三节主要目标

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到2035年我市将与全国全区一道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草原更碧绿、森林更茂密、河湖更清澈、空气更清新。综合经济实力和绿色发展水平大幅跃升,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显著增强;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水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土壤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城乡环境优美和谐宜居,基本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定恢复,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全市达到更高水平的美丽富饶、和谐安宁。

“十四五”时期,立足我市区位优势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建设生态安全屏障、构筑万里绿色长城为引领,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改善环境为根本,以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市为抓手,以建设美丽富饶和谐安宁的呼伦贝尔为目标。倾力打造“一山、两水、一区、多点”生态安全格局,逐步建立起健康优美的生态环境体系、绿色循环的生态产业体系、安逸祥和的人居环境体系、文明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保障强劲的生态制度体系。生态保护的主要目标: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碳排放强度有所下降,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生态产品供给扩容增量、价值实现机制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完善,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

——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总体向好,以呼伦贝尔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初步形成,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森林蓄积量实现“双提升”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生态保护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国家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构筑的更加牢固。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利用率逐步提高,危险废物、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加强,环境安全有效保障。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制度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突出短板加快补齐,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

专栏1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要指标目标

指标

2020年

现状值

2025年

目标值

属性

1

生态环境质量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100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2

细颗粒物(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18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3

重污染天气比率(%)

0

0

约束性

4

水生态环境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70.6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5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劣Ⅴ类水体比例(%)

5.9

4.4

约束性

6

城市黑臭水体比例(%)

0

0

预期性

7

绿色化发展

应对气候变化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1.45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8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8.4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9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2.34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预期性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比例(%)

70.9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11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量减少比例(%)

——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1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比例(%)

4.96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13

氨氮排放量减少比例(%)

7.86

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约束性

14

生态系统质量

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空间面积的比例(%)

65.5

不降低

预期性

15

生态质量指数(新EI)

68.64

保持稳定

预期性

16

森林覆盖率(%)

52.35

52.48

约束性

17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13.15

14.65

预期性

18

草原植被综合盖度(%)

75.1

≥75

约束性

19

环境风险防范

土壤生态环境质量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8

预期性

20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92

预期性

21

地下水质量Ⅴ类水体比例(%)

——

≤17

预期性

2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9.4

≥25

预期性

23

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

(起/每万枚)

0

0

预期性

注:1.“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评价是采用地级城市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的平均天数。所采用数据为剔除境外草原、森林火灾及沙尘等因素导致的天气数据。

2.“细颗粒物浓度”为年均浓度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所采用数据为剔除境外草原、森林火灾及沙尘等因素导致的天气数据。

3.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十三五”期间按照《呼伦贝尔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17个考核断面计,根据‘十四五’期间呼伦贝尔市49个国考断面计。

4.“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空间面积的比例”按照上级确定生态红线保护比例执行。

5.“——”代表为没有基数。

第三章强化绿色源头防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节建立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

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构建市域生态、生产、生活三大空间,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底线思维,把“三区三线”即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生态红线范围严格管控,进一步推动违法违规侵占生态空间活动的退出和修复;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闲置、荒芜;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加大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增强绿地生态功能,优化建成区绿地格局。

第二节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加快构建基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环境管控单元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实施分类管控。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功能定位,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约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开发行为。建全环境影响评价等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环境治理要求,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节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体系

全面推动资源型产业的绿色转型,强化能源资源、水资源消耗等总量和强度双控,紧紧围绕提升园区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以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为目标,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逐步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放大和发挥绿色生态优势,依托大草原、大森林、大冰雪、大空域以及好空气、好水源、好土壤、好风光,着力打造绿色农牧林业、绿色制造业、绿色服务业、绿色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绿色种养业和特色林草业,构建以粮-草-畜为核心的有机循环农业体系,培育壮大生态农畜林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打造“呼伦贝尔物产”,提升生态产品输出能力,增强地区经济发展后劲。以生态、绿色、低碳为引领,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优化配置交通、城建、商住、物流、餐饮各类资源要素,构建与新业态相配套、与城市转型相适应的低碳型服务业。

第四节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严格准入条件。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导向,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坚决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存量高耗能企业新增用能,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审批,合理安排新建成高耗能项目投产时序。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标准,除煤制油气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工艺和技术装备、能效水平、治理水平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加大重点行业生产全过程管理,提高行业清洁生产能力。

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火电、水泥、烧结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支持有色、煤炭、建材等传统产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完善工艺流程,促进工业技改投资,推动传统产业行业深度治理和绿色低碳升级改造,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巩固提升“散乱污”工业企业治理成效。

推进能源资源利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培育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构建现代化绿色产业体系,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强大内生动力。提升行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水效、能耗限额、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建立健全节能、循环经济体系。对重点行业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传统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五节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优化能源供给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和开发布局,主动融入蒙东新能源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推动岭东伊穆直流外送风光发电等项目建设,推动非化石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科学控制产能产量,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在保煤的前提下,持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严格控制煤炭开发强度。

加大能耗“双控”力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坚持节能优先、量能而行,精细化管控能源消耗,全面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新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家标准。鼓励可再生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双优化,推进能源高效利用、梯级利用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煤炭清洁化利用,重点对火电、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改造,全面推进煤电机组综合节能改造。压紧压实旗市区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第六节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加快推动实施“公转铁”货运增量要求,满足全市煤炭及其他货物铁路运输需求。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管理,协同推进节能减污降碳。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基本消除未登记或冒黑烟工程机械。到2025年,全市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提高城市公交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鼓励城市建成区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增加新能源车辆占比。抓好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慢行交通网络。到2025年,中心城区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达到55%。

第七节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加强生态文明意识教育。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加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各类媒体,创新传播平台路径,讲好生态文明故事,进一步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推进生态文明教育,深化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强化舆论引导,全面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意识和科学素质,为推动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培育绿色消费理念。大力宣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唱响生态文明建设主旋律。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扎实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推动群众性生态文明绿色行动深入开展。

专栏2 绿色源头重点防控重大工程

(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提高产业准入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须达到国家标准。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引导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对重点高耗能行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力争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清洁能源建设工程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科学布局风电、光伏、生物质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岭东地区适度布局风电项目,因地制宜有序发展水电。

(三)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工程

铁路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完善煤运通道集疏运系统,推进口岸铁路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专用线建设,满足主要煤矿、大型厂矿、物流园区等大宗货物及其他货物运输需求,为铁路干线集疏运量,形成干支有效衔接,促进多式联运的现代铁路集疏运体系。

推动柴油机清洁化工程:2021年7月1日,全面实施重型车国6a排放标准;2023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淘汰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运营柴油货车。

(四)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应用

支持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实施节能环保、碳减排、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绿色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

(五)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2025年年底前,建成至少1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或教育基地。推动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

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推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积极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餐饮、绿色快递、绿色旅游等,引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进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推动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到2025年,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

制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在深入研究和综合判呼伦贝尔市的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战略定位、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呼伦贝尔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积极开展达峰行动,明确峰值目标和路线图。加快建立“1+N”政策体系,即碳达峰总体实施方案和各行业、各领域分别的政策措施,涉及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在“十四五”期间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工具和手段措施推动实施,确保在2030年前全市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战略目标。探索开展低碳园区、社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

推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重点控制煤电、化工、有色金属等高碳排放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引导市内重点高碳排放企业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鼓励高碳排放行业和重点企业制定二氧化碳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煤炭消耗。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准入,对已有项目按照先进的能效标准改造提升。组织实施建材、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提高工业用能效率。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控制传统化工产业产能总规模。优化电力、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积极引导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强化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发展。控制农牧林业生产活动、商业和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加大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进行升级改造。

大力发展低碳交通。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中的应用,加大交通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推广。逐步形成中运量公交、公交快车、公交主线、公交支线、社区巴士等舒适便捷的多层次公交系统。

加快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绿色低碳建筑。加快推进以公共建筑为核心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工作,促进节能空调、节能电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装配式建筑,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和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鼓励河东新区、河西新区新建建筑执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到2025年,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100%。努力争取供热源头的清洁化,积极利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业废热集中供热以及可再生能源供热,在岭东地区推广光伏和生物质供热。加大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热量传输效率减少耗散。

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煤炭油气开发行业甲烷气体排放。开展废弃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严控关闭矿井瓦斯逸散。持续推进低碳排放选种技术,改进耕作技术,推行土壤改良措施。加强标准化规模种植养殖,控制农田和畜禽养殖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

第二节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不断提高农业、林业、草原、水资源、基础设施及城市、生态脆弱区的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合理布局城市空间,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电力基础设施韧性。推动种植业、畜牧业适应气候变化。提升自然生态系统适应能力,重点在森林草原、河流湖泊和生态脆弱区。强化普及公众适应气候变化健康保护知识和极端事件应急防护技能,提高脆弱人群风险防护能力。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储量。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碳固定服务功能。增强森林碳汇、草原碳汇、湿地碳汇能力,增加农田固碳能力。增加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强力推进造林绿化步伐,积极推动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推进红花尔基樟子松国家森林公园、巴林喇嘛山国家森林公园、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鄂伦春自治旗仙洞森林公园的科学开发和有效保护。统筹协调草原保护开发,大力推广伊敏露天矿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封禁保护草原严格区、限制利用草原一般控制区,推进美丽草原建设。着力加强额尔古纳、免渡河等湿地公园,呼伦湖、辉河等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实施湿地植被保护与重建,修复和畅通生态廊道,维护生物多样性。完善和修复湿地基础设施,增强气象服务功能,实施大兴安岭及呼伦湖流域气象保护工程。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推广集成农艺节水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增施有机肥。

第三节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加强二氧化碳交易市场建设。推动企业完善碳排放管理,做好碳排放、碳交易及碳资产管理,推动企业主动适应、积极参与全国碳交易,提高企业绿色低碳竞争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切实抓好重点企业碳排放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核算报告报送与质量控制计划制定、更新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呼伦贝尔市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鼓励企业主动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

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探索温室气体排放与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的有效衔接路径,强化治理目标一致性和治理体系协同性。加强全过程监管,积极推动排放单位监管、排污许可制度、减排措施融合,将碳排放重点企业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推进碳排放报告、监测、核查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推进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的统一采集、相互补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安排部署,探索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等量减量代替、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

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融合。强化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推动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探索实行重大项目碳排放管理。推进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统一采集、相互补充、交叉校核。将碳强度降低任务目标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推动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碳达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减碳降耗责任。

专栏3 应对气候变化重大工程

在水泥、有色、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实施二氧化碳减排重大示范工程;开展自治区级低碳试点建设;探索开展 1-2 森林草原碳汇工程试点。


第五章加强协同控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

第一节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进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快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开展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清理整顿,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整治、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推进涉挥发性有机物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自治区指标要求。

协同打好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大水泥行业以及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实施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和替代,将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和消费量冻结在基线水平,继续推动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到2025年,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自治区指标要求,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加大有毒有害及恶臭污染防控。开展NH3排放控制,推进规模化以上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减排,加强源头防控,优化化肥、饲料结构,结合国家认可的最新技术逐步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氨污染防治技术工程建设,强化烟气脱硝氨逃逸防控。加强恶臭深度治理,鼓励开展恶臭投诉重点企业和园区监测。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废等,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锅炉排放标准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

第二节持续推进重点污染源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逐步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格控制水泥、砖瓦、石灰、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实施工业炉窑提标治理,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清理,加快淘汰热效率低下、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现有企业分散式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重点涉气排放企业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持续开展清洁取暖改造。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科学优化热源布局,加快推进高质量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换,实施华能伊敏煤电公司长距离供热工程,实施小散燃煤热源替代,鼓励采取太阳能+风能多能互补清洁取暖,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改造。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市城镇清洁取暖率逐年提升。

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持续开展供热燃煤锅炉排查,巩固“十三五”期间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成果。开展重点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整治。全市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持续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管控工作。

推进交通运输污染全面治理。积极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采取车辆注销报废、排放检验、尾气提标治理等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基本消除未登记或冒黑烟工程机械。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和监测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超标排放车辆精细化监管、智能化处罚,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推进油品持续升级,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加大油气回收治理力度,2025年底前,储油库全面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和非标油生产企业。

推进低空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和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强化城区道路扬尘管控,规范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程,提高春季清扫频次。加强城市裸露地面、堆场、料场规范化整治,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污染防治和减尘抑尘,到2025年底前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全面推进秸秆及农林废弃物资源利用,从源头控制秸秆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以网格化监管方式,严控农作物秸秆及农林废弃物露天焚烧。

第三节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结合涉气企业治理水平,实行差异化管控,突出精准减排,实现减排全覆盖,制定“城一案”、各企业制定“一厂策”,实施清单化管理,完善应急减排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渠道。加强预案管理,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

第四节强化声环境质量管理

优化市域重点城市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逐步完善区域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站点,不断强化各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交通枢纽、民航机场等噪声源监管,以及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及居民区等声敏感区域的声环境监测。加强施工噪声管理,对噪声源地和声敏感区域,规划建设声障、绿化隔离带等阻声设施,持续满足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为民众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到202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重点源噪声污染排放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城市区域环境和道路交通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专栏4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一)NOx深度治理工程

实施水泥等行业深度治理工程。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排查,巩固成效。

(二)VOCs综合治理工程

实施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

使用比例降低情况及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情况达到上级任务要求。推进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工程,针对化工行业装卸、污水和工艺过程等环节废气,工业涂装行业喷涂、干燥等废气,包装印刷行业印刷烘干废气,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

第六章强化统筹治理,深入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强化统筹管理

强化水资源保障。全面落实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合理确定呼伦湖等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开展已建水利工程生态流量复核,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研究开展生态流量监测。重点抓好源头水保护,加强黑土地水土保持,推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好呼伦湖生态补水,有效维持合理的生态水位和水域面积。

推动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改善。编制实施“呼伦贝尔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3个湖库、31条河流、12个水源地、73个水功能区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持续加强额尔古纳、嫩江流域优良水体保护,推进河湖湿地与缓冲带生态恢复和保育,有效保障“好水”水生态系统稳定。梳理劣V类和不达标水体清单,将断面水质目标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大不达标水体专项整治力度。因地制宜恢复建设水生植被,加强土著鱼类、珍稀濒危鱼类及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建立河湖休养生息长效机制,重点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完善水环境监管治理体系。以加强水环境监管治理,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明晰各级行政区域责任,建立覆盖全市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空间管控体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依法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方案。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推动“水体断面—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推动建设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水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在入河排污口下游等关键节点,试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生态设施,对处理达标的尾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作为再生水循环利用,纳入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

第二节提升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按照规范化要求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进一步强化水源地执法监管,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水源地“一源一档”建设。进一步提高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受区域水文地质条件限制导致部分指标超标的旗市区,切实加强供水厂达标运维,强化水源地、供水厂、水龙头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在巩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旗市区饮用水水源不达标问题。到2025年,旗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梯次推进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到2024年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加快推进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问题排查整治,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黑臭水体防治。全面排查旗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开展水质监测,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定期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避免整治后黑臭水体返黑返臭。2022年底前,旗市区城市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旗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与农村污水垃圾、畜禽粪污、农业种植面源等污染防治相结合,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100%。

第三节开展“美丽河湖”建设

持续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以额尔古纳河、呼伦湖、海拉尔河、雅鲁河、嫩江等重要水体为重点,开展源头水保护、河滨带天然湿地修复,加强冷水性鱼类资源保护;以海拉尔区、扎兰屯市等城镇和农田集中分布河段、湖滨为重点,着力加强城镇、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和河(湖)滨带建设工程,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型灌区退水治理等工程。开展额尔古纳河等国际界河(湖)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敏感风险点,对重点源开展实时监测,制定应急预警方案。

深入推进呼伦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呼伦湖滨水湿地恢复、退化草地修复、鱼类种质资源恢复,加强水生态、生物多样性、富营养化试点监测,开展内源形成及释放机理研究。持续推进呼伦湖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开展呼伦湖滨水湿地恢复、退化草地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关键物种恢复,推进流域水资源综合调控能力,保障呼伦湖生态需水量。加强土著鱼类保护,畅通呼伦湖-乌尔逊河-贝尔湖鱼类洄游通道,利用贝尔湖优质鱼类种质资源恢复呼伦湖鱼类资源结构,确保呼伦湖流域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高,生态安全屏障地位得到巩固,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得到完善,稳定水量水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呼伦湖。

积极推动国家“美丽河湖”建设。选择典型流域、河湖,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精准识别重点河湖主要问题症结,针对性实施区域水资源调控、水环境治理、生态缓冲带建设、湿地恢复与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率先实现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工业产业绿色发展、河湖湿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土著水生植物或鱼类重现等目标,彰显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提升公众亲水环境品质,使公众直观感受到河湖之美。制定规划积极申报国家“美丽河湖”。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第四节深化“多源”同治

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整治。实现“一口一档”排污口信息台账规范管理。

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处理厂、网建设及运行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5年,实现中心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鼓励城市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一步净化。持续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强化达标监管。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4%。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形成可持续的污泥利用和消纳模式,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流域产业布局调整升级,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绿色发展,加大对化工、制药、食品加工、造纸等行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淀粉、肉类加工企业等清洁化改造,推进行业节水,新、改扩建项目优先利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继续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开展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评估,加强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行管控,确保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稳定达标,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

专栏5 水生态环境提升重大工程

(一)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

编制实施“呼伦贝尔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3个湖库、31条河流、12个水源地、73个水功能区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保护与治理。

(二)城镇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

实施城镇污水管网问题排查、诊断和修复,推进雨污分流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加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处理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沿街、沿河商户和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管网覆盖空白区;城市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目标。

(三)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以呼伦湖流域为重点,实施污水再生利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再生水输送管网等工程。

第七章加强系统防控,改善土壤和农村牧区环境

第一节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

扎实推进土壤环境风险分区管控。加强土壤生态环境风险分区管理,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重点监测土壤中铅、镉、汞、铬、砷类金属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根据调查结果对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对划为优先保护类的农用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划为一般管控区的其他区域,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整体推进土壤环境污染源头治理,重点在我市有色金属采选产业集中地和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企业绿色化提标改造。全面排查并整治历史遗留无序堆存涉重固体废物,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

强化土壤重点监管行业环境监管。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及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对化工、冶金、矿山采掘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腾退地块土壤污染情况,动态更新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定期开展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到2025年底,至少完成一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并制定整治方案。

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对于严格管控类耕地,综合考虑土壤类型、程度,农产品超标情况、种植习惯等因素,以种植结构调整、治理修复为主。配合自治区组织完成部分高背景、高风险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的深度调查和重点监测。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到2025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在建设用地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以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用地准入,合理确定开发和使用时序,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推广绿色修复理念,防止施工过程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协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健全后期管理机制。

第二节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全面开展地下水“双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全市“矿山企业、褐煤开采、石油开采、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等”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全市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

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可能影响地下水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措施、治理修复方案,突出协同防治。强化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对高风险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防止持续污染地下水。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强化示范评估。

第三节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控药减害,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主要农作物农药亩均使用量保持负增长。实施控肥增效,深入推进化肥负增长行动,推广增施有机肥,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亩均使用量保持负增长。实施控水降耗,强化以水定地、以水定产,推广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的节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农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问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以上。实施控膜减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农用地膜,健全废弃地膜回收体系,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地膜回收率达到85%。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大力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推进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大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分散养殖的村庄利用堆肥工艺处理粪便污染。把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基地建设结合起来。依法规范禁养区环境监管。

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监管。强化农业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监测、土壤监测、10万亩以上的农灌用水水质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污水设施排污口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监测。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实现从污染源头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互通。

第四节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治理

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指导有关旗市区调整完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重点做好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地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后期运行管护。城市近郊地区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居住集中的独立或连片村庄可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独立或连片村庄可利用分散式处理设备或集中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偏远村庄可通过以粪污收集为主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污水。到2025年,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呼伦湖周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

推动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合理开展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由村民自行售卖或运至再生资源回收点,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可直接运送到生活垃圾处理场填埋处理;合理确定垃圾收运处置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苏木乡镇转运、旗市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距离城镇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苏木乡镇(区域)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偏远及人口分散的嘎查村,可采取“农牧户分类、嘎查村收集、嘎查村处理”的分散治理模式。鼓励使用符合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的成熟处理技术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到2025年,力争全市60%的行政嘎查村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断推进乡镇、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推进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等工作,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市苏木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024年完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全面排查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工业企业、种养大户、垃圾堆放等环境风险源,进行规范化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牧区供水安全。

专栏6 土壤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一)土壤污染治理工程

实施5809.71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对列入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的地块进行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对超管控值的地块试点开展土壤修复(管控)工程。

(二)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

在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风险管控项目试点。

(三)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完成129个建制村农村牧区环境整治。在畜禽养殖主产区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支持各旗市区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示范。

第八章加强生态保护监管,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进精细化空间管控,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进一步推动违法违规侵占生态空间的退出和修复。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维持全市生态功能的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有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重要生态系统及主要物种,提高全市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推进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积极争取设立呼伦贝尔国家公园。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及功能分区,加快完成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及勘界立标,制定完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整体规划。实地核查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并监督处理整改。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管理、跟踪监督、整改销号制度。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分类有序解决自然保护地内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后续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

第二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坚决打击各类乱捕滥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强化野生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藏,健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开展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的监督,开展自然保护地外来入侵物种长效评估

第三节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持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公益林保护、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工程,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52.48%。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开展草原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深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草原保护与修复重大工程。加大草原生态监管力度,严禁在草原上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已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项目到期退出。到2025年,全市草原退化沙化趋势总体得到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5%以上。在额尔古纳河、嫩江流域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深化呼伦湖湿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呼伦贝尔沙地综合治理力度,以新左旗等地区为重点,开展沙区综合治理,对可治理的沙化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对已经治理的沙化土地加强保护。加快建设锁边防风固沙体系和防风防沙生态林带,强化封沙育林育草、网格固沙障建设,通过恢复沙地樟子松、实施植苗造林、灌草混播治理、高立式沙障治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方式恢复原生植被,增强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到2025年,完成沙区治理和巩固治沙成果面积26.42万亩。到2025年,实现流动沙地和半固定沙地得到有效控制,沙区物种多样性有所增加。加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力度,有序推进闭坑、政策性关闭、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加快露天矿生态修复及采空区灾害治理,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逐步退出市场。

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开展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监督工程实施主体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开展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监测。加强评估成果综合应用,将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配置的依据。

第四节持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立足呼伦贝尔良好的生态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优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构筑祖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增进边疆各族人民福祉为根本,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呼伦贝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持续性,把呼伦贝尔建设成为制度完善、环境优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社会和谐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鼓励旗市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第五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供需精准对接、可持续经营开发、保护补偿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对森林、草原、农田、荒地、河湖、湿地、矿产等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持续推进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深入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延伸拓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生态产品供需精准对接,探索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探索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和气候生态价值评估等。重点推进碳汇开发,加强与国家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标准)等政策对接,批次开展CCER造林和森林经营项目储备,实现绿色生态资源可变现可交易。

专栏7 生态保护与监管重点工程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工程

1.森林生态保护工程

到2025年新增活立木蓄积量11500万立方米,其中地方林业新增1500万立方米,森工集团新增10000万立方米。新增造林面积135万亩,其中地方林业75万亩,森工集团10万亩。

2.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到2025年,累计修复各类退化草地150万亩。

3.流域综合治理与湿地保护修复

实施额尔古纳河、嫩江流域及重要水源地生态修复及呼伦湖综合治理等工程。

4.防沙治沙重点工程

以新左旗、鄂温克旗、陈旗、新右旗、海拉尔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为重点,开展沙区综合治理,巩固治沙成果,逐步缩小沙漠化、荒漠化面积。到2025年,完成沙区治理和巩固治沙成果面积26.42万亩。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按自治区要求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

(三)自然生态保护监管工程

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台账,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

和管护能力建设。配合自治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生态保护综合监管平台建设。

第九章强化风险防控,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第一节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核与辐射隐患排查。加强放射源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快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积极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电磁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推进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逐步推广“绿色基站”“绿色变电站”建设。在城区环境敏感区建设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系统,实时进行数据公开。定期对人口密集区重点电磁设施进行适时监督监测,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二节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监管能力

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监管能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促进利用处置设施合理布局,实现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支持适时建设油田开采中产生的油基钻井岩屑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支持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序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监管,实施环境激素类、高危害、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及时整改前期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发现的难点问题。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入境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到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100%。

推动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健全旗市区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对难以稳定运行的处置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鼓励边远旗市区发展分散式、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逐步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响应机制、完善处置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做好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和设施的储备与建设工作。到2025年,全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第三节强化重金属及尾矿库污染防治

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重点区域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指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聚焦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深入推进重点河流湖库、水源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加强涉重产业转移承接地行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行业企业与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地区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

强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开展有色等行业废水零排放问题排查整治。铅锌冶炼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锌冶炼企业加快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

加强涉重金属尾矿库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尾矿库、采矿废石堆场、冶炼矿渣堆场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施“库(场)策”分类分级整治。严格新建(改、扩)尾矿库和各类渣场环境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持续推进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尾矿库的环境治理,加快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推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节推进其他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推进固废利用处置。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以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为重点,建设综合利用示范,到2025年,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矿山废石、尾矿充填或回填采空区和矿坑,鼓励利用矿区露天采空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选用尾矿、粉煤灰作为城市建设、铁路和公路建设等建筑、筑路材料。鼓励利用矸石、粉煤灰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到2025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鼓励群众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继续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试点。提高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推进海拉尔区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到2023年,海拉尔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其他旗市区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对旧的垃圾堆放场和服务期满要封场的填埋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治理。加强城市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加大塑料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全市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塑料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严格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城市建成区及各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会展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产品。完善快递包装规范使用,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到2025年,全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节加大新污染物基础调查及排放控制

开展新污染物调查评估。深入开展全市化学品基础信息调查更新,进行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和环境危害评估,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加强新污染物排放控制。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库。提升全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检测能力。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化工、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严厉打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生产和使用、添汞产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第六节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

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在额尔古纳河流域建设水环境风险预警平台。逐步实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化工园区以及重点化工企业的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多层次预案体系,健全生态环境风险动态评价和管控机制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2022年底前完成旗市区及以上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推动重点流域上下游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预案编制,切实提升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完善环境安全例会和例检,定期开展企事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体系,规范环境应急响应流程,加强环境风险监控和污染控制,及时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化备案,实现涉危涉重企业全覆盖。加强对政府、企业预案的动态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各级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度。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估,推动建设必要的应急防控工程。以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为重点,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全市及各旗市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推动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完善区域联动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加强各旗市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完善区域联动快速的应急响应与调度支援机制,形成有效应对市域内多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专栏8 环境风险管控重大工程

(一)危险废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工程

开展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及新建设施建设;旗(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配备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推进海拉尔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到2023年,海拉尔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其他旗市区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

(三)重金属与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工程

开展尾矿库和与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生态环境状况排查和风险评估,实施分

类分级整治。对“无主”尾矿库和位于生态红线内尾矿库实施闭库。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编修应急预案,建立风险档案。编制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整治工程。

(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工程

推动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为重点,建设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推进利用矿区露天采空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工程。

(五)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在主要跨境河流、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建设完善环境应急防控工程。推动

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及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六)优先控制化学品筛选及环境风险评估工程

开展全市化学品基础信息调查更新,建立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点源清单。提升全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检测能力。识别全市优先控制化学品潜在环境风险,并提出全市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建议。

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一节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市、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作用,贯彻执行《呼伦贝尔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市、旗市区党委政府具体抓落实,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持续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制度,压实排污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减排责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开展技术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企业源头防控、依法排污的责任。利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统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督促企业主动开展排污许可、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环境违法、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税等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格落实企业源头防控、依法排污的责任。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立足呼伦贝尔市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探索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污染防治有关产品地方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市场监管。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不断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强化企业“三同时”、自行监测、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验收、清洁生产等服务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构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的联动,发挥环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严格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在上级部门管理要求下,优化分级审批意见,将相关审批权限下发至旗市区分局。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的环评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加强对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攻坚督导帮扶和技术指导。深化对企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服务。

第二节完善生态环境制度建设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做好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把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健全按月调度、按季通报、宣传报道、信息公开、验收销号等制度。

全面贯彻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要求,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全面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加快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管理。加强企业排污行为监督检查,打击和遏制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排污许可证技术文件质量,提升排污许可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推动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监管合力,营造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加强排污许可与环评管理工作协调联动,确保环评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力的发挥。

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深度融入自治区排污权交易体系,在自治区框架内探索建立市级排污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制中的作用,推进企业排污权资源化,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向国家、自治区争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温室气体减排等的资金支持,争取列入国家生态补偿综合试点。系统评估全市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增值情况,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生态补偿模式,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覆盖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争取设立“中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基金”。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案例线索筛查、重大案件追踪办理和修复效果评估。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评价、生态修复等专业化能力。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进一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只罚不赔、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建立线索双移送机制,强化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与相互支持,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机制,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辖区内各保险主体公司对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保险服务与风险防控,形成化解企业环境风险的保障机制。在高环境风险领域等重点区域积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分担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节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服务地方事权监测和执法监测为目的,探索整合现有监测力量,统筹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推动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一体化发展。重点强化海拉尔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能力基础上,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推动旗市区监测中心标准化能力建设,能够有效开展水、气、土、噪声等监测工作及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为地方环境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逐步推进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应监测人员、仪器装备、经费保障等满足监测需要,形成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

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事权划分,进一步完善全市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垃圾填埋场、固废处置场地等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强化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施灌溉规模10万亩及以上农田灌区用水、千吨万人及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等专项监测;健全声环境监测体系,推进旗市区所在地开展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旗市区分步实施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

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围绕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按照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以固定污染源全面监测为基础,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影响大气、水、土壤等各环境要素的固定污染源、移动源、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监测体系。推进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时联网监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双随机、公开”模式开展执法监测,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与监管协同工作,形成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的工作机制。在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基础上,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规范入河排污口监测。

强化应急监测。建立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科学应对的应急监测体系。提升跨地区应急监测支援能力,不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提升环境应急监测水平。按自治区部署逐步建立自治区-区域-盟市三级应急监测网络,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健全与国家和相邻省份环境应急监测联动响应机制,建立社会化应急监测参与机制,实现环境应急监测的统一指挥协调、应急监测资源的统一调动调配、监测数据的统一分析管理。推进应急监测自动化、可移动的先进监测设备建设,搭建监测监控大数据平台、网络预警监测平台,提升应急智能化水平。建立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专家库,探索建立社会化应急监测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监测装备体系,明确应急监测方案、掌握辖区内风险隐患点,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节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

建设呼伦贝尔市智慧环保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云服务、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基于环保专网、互联网,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建设涵盖全市各级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环境信息管理和应用系统,实现系统整合、数据汇聚、资源共享,提升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全面推广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生态环境政务服务模式,提高办事服务效率。建立全景式生态环境形势判模式,强化对大气、水、土壤、生态、核与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及各类污染源的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深化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及创新应用。

第五节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完成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间联合执法衔接机制,划分责任边界,组织开展区域交叉执法核查。认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健全执法责任制,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保障各类主体的环境权益,严禁“一刀切”。实行“双随机、公开”常态化监管,注重“柔性执法”,认真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做到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联动机制,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帮扶,“送法入企”,做到“精准把脉、辨证施治”。

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模式。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核与辐射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以自动监控为主,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推进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旗市区监管执法能力、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统一服装、调查取证、移动执法、数据分析、执法用车等装备。

专栏9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一)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配合自治区完善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管平台,构建执法数据传输交换支撑体系,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级执法全流程、全要素留痕。对所有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开展远程、全时的非现场监管执法,  

实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率达到100%。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执法装备全覆盖。

(二)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1.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配合自治区在呼伦贝尔市建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沙尘天气监测站点、非甲烷总烃监测站、颗粒物组分监测站、光化学污染物监测站;配合自治区逐步开展大气环境遥感监测。

——水生态环境质量:到2025年,呼伦湖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由11个增至15个;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生生物监测。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到2025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废处置场地等周边土壤环境监测;配合自治区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监测,摸清底数,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和评价技术规范科学设置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声环境质量:按照自治区要求建设地市级功能区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

——辐射环境质量:按照自治区要求建设辐射环境监测站、电磁辐射监测站。

2.污染源监测

——固定源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到2022年,旗市区监测中心形成合力,具备覆盖全市污染源常规监测能力;到2025年,具备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

——移动源监测: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站点建设。

3.预报预警

——预报预警:到2025年,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由7天提升至10天预报预警。

——应急监测:到2025年,加强全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合自治区建设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平台。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

提升监测机构仪器装备配置水平,加强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污染源等实验分析能力,配置相关监测仪器设备。

(三)实施中俄蒙跨境地区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在额尔古纳河流域范围内构建地表水水环境预警、溯源信息平台,结合遥感、GIS、无人机观测技术,实现对流域内水环境质量变化预警、水污染源排放溯源、水环境保护管理调度功能。同时建立涵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数字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章强化规划保障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委、政府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突出地位,坚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推进实施重点工程。

第二节落实资金保障

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体制,增强基层生态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依法合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等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完善绿色发展基金体系及配套机制,统筹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资金管理。大力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第三节强化监管与考核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考核与问责等工作制度,强化各级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等保障,确保生态环境监管见实见效。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污降碳约束性指标管理,突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公众满意程度等指标的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强化人才支撑

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业务能力,优化人才结构,加大高端人才开发培养、引进力度。创新人才体制机制,提高人才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建立人才库,盘活现有人才资源,按需用人,释放和增强人才活力,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融合,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人才基础。

第五节开展评估督导

组织规划实施评估,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23年和2025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第六节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舆论监督,完善定期新闻发布制度,畅通新闻媒体沟通机制。疏通多元化信访通道,统筹来电、来访、“12369”“12345”热线电话、微信微博、网上投诉、电子邮件等信访投诉问题,扎实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管控,及时妥善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