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十四五”规划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
目 录
(一)发展现状 2
四、完善保护机制 26
(二)完善规划体系 27
(三)创新管理机制 28
(四)开展体验评估 29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0
(一)加强组织领导 30
(二)明确责任主体 30
(三)严格建设管理 30
附表 32
表 1 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 32
吉林省历史悠久,历史遗存丰富,城市空间格局独特,工业遗产特色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大量的历史文化遗存为吉林省当代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文化优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代表了民族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积淀着不同时代历史文化的精华,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
“十四五”时期是吉林在高质量发展新路上砥砺前行、积厚成势的关键五年,是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突破、开辟新局的关键五年。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编制,是以《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吉林省 “十四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思想、保护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等。
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是指导吉林省未来五年历史文化保护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依据,为吉林省各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提供参考。
一、规划基础与形势展望
(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时期,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和改进,始终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以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改善人居住环境为目标,以加强历史建筑抢救保护、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文化自信,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与评定标准的制定;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评比、普查、申报、规划编制工作;先后制定出台各名城名镇名村相应的保护条例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障机制。
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与评定标准,全面开展吉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吉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有力推动吉林省历史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开展。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吉林省文化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组织规划、文物、建筑、历史等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共计28位,组建吉林省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库,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及历史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同时召开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会议(暨推进会与技术培训会),进一步推进全省历史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吉林省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吉林省省级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等管理评定标准,全面开展相关申报评定工作。
2.积极开展评比、普查、申报工作,构建基本完善的保护规划编制体系
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提高民族文化自信,吉林省积极普查发掘整理,1994年吉林市和集安市成功申报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4年集安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等42处遗迹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集安市成为中国第三十处世界遗产地;2017年长春市成功申报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此同时,为保护历史村镇的延续和发展,展现各历史村镇人民精神面貌、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促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战略,2008年吉林市乌拉街满族镇和四平市叶赫满族镇入选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014年图们市月晴镇白龙村入选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至“十三五”期末,我省共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座(长春市、吉林市、集安市),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座(吉林市乌拉街满族镇、四平市叶赫满族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座(图们市月晴镇白龙村),确定历史建筑269处,划定历史文化街区11片。
同时,吉林省深入贯彻国家提出的“坚持规划先行”方针,依据《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吉林市、集安市、长春市、乌拉街满族镇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并将保护内容、范围、建设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通过明确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有效指导各地城乡建设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及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3.制定保护条例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法制保障机制
全省各名城名镇名村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政策法规:长春市制定出台《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吉林市制定出台《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集安市先后颁布《集安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国内城保护管理办法》等多部管理规定;乌拉街满族镇制定出台《乌拉街满族镇历史传统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通过对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积极倡议全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参与保护效果较为突出。
4.构建特色“吉林符号”
吉林省拥有东北地区所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类型,且多数为核心内容,从汉唐时期的夫余、高句丽、渤海文化遗存,到辽金时期的众多重要遗存,从近代的中东铁路、伪满建筑到现代的“一五”时期工业遗产,从丸都山城、延边长城所代表的人地关系和谐共融,到众多城址、墓葬体现出的地域文化传承,其文物所承载的重要历史信息,无一不是东北历史的重要物质记忆,对于解读中国历史疆域发展进程和东北亚历史文明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色鲜明的“吉林符号”构成具有引领东北文化发展独有的自然优势和历史优势,彰显无可替代的国际优势。
5.挖掘文化深层内涵
集安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伪满皇宫旧址、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址、长白山神庙遗址等历史文化资源作为公众了解地域文化的窗口,通过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可有效带动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推动历史文化资源与文艺创作、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良性合作,满足人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多产业融合发展。
6.牢记历史,建立家国情怀
吉林省作为多民族聚集地,具有鲜明的区域历史文化特色,在形塑中国历史疆域、探索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提供有力支撑。中东铁路、多地抗联遗址、“新京”八大部旧址等,对后人的警示意义重大,承担着唤起民族记忆、弘扬民族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作用。长春、吉林等近现代特色工业文化摇篮,孕育出伟大的奉献拼搏精神,激励新时代建设蓬勃发展。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各地新区建设和老旧区改造加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多地建设发展需重点考虑的因素,一些极具价值和特色的空间格局、历史环境遭到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基础设施陈旧老化,许多传统建筑年久失修、社会参与度较低、保护机构不够健全、保护修复资金匮乏、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整体保护意识缺乏、活化利用展示不足等,都成为我省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认识不够充分
目前,各名城保护多为政府行为,社会参与度较低,地方保护积极性不高,不能充分认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对于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文化繁荣复兴的重要意义,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保护规划编制不及时,缺少保护工作的宣传,没有充分认识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民生、安全、环境品质、社会治理等的复杂系统工程,造成保护工作缺乏统筹,人力、物力投入严重不足。
2.保护修复资金短缺
随着保护资源数量的剧增,现有资金不足以支持地方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测绘建档等重点工作的持续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而且耗资巨大的工程,需要持续的巨额资金投入。特别是旧城风貌保护、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善、人口疏解等资金需求量巨大,以地方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维护经费短缺,制约着各地历史保护工作。
3.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全省历史文化保护数字化建设的覆盖面仍较小,对历史资源的底数、基本情况、实施措施、保护利用成效等缺乏实时监管,严重影响历史文化资源的可持续保护利用。部分城市未编制保护规划,以各类非法定规划代替法定保护规划;有的城市虽然编制了保护规划,但保护规划的刚性管控作用发挥不够;对违法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不够,缺乏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与实施细则来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实施指导。
4.整体保护意识缺乏
部分地区重前期申报、轻后期维护,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长期不管不顾,甚至弃之不管任其衰败,既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又造成历史遗存不断消失。缺乏整体保护的意识和手段,只重视单体建筑保护,忽略对建筑周边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成了“盆景”;只重视街区保护,忽略对老城整体格局、风貌保护;只重视对重要价值遗存保护,忽略对一般价值建筑、构筑物的保留利用。
5.活化利用展示不足
吉林省历史文化遗产丰富,除目前收录在册的3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还有众多拥有历史文化的城、镇、村处于等待发掘保护状态。现阶段历史保护工作以保护修缮为主,未参与经济发展建设;较比国内历史保护强省,如陕西省、河南省、江苏省、浙江省等,我省在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方面有所欠缺。
(三)“十四五”形式与展望
1.新时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各项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高度的历史自觉和文化自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面部署,多次前往山西、陕西等文化遗产积淀丰厚的省份考察调研,为我国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指明方向:“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家国情怀。”
党的十九大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坚定文化自信重要部分写入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2.新阶段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指引
随着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与内容日渐丰富,系统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的“四梁八柱”正在逐步形成。“十三五”时期,国家持续关注并实施区域层面的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建设长城、长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区域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将是未来保护工作的重要趋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研究工作,系统构建完成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框架,为指导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夯实基础。系统保护、全面保护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大格局正在形成。
3.新时代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
我国正在步入更高质量、更加生态友好、更具人文特征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阶段。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将成为新时代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并持续助力城市提质增效和乡村振兴工作。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传承中华文脉、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大保护力度,深入挖掘吉林省的历史文化资源,系统完整地保护吉林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强化管理,科学指导,持续推进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传承历史文化,延续地域文化特色,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努力探索更加完善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为扎实推进吉林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应保尽保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坚持系统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城、镇、村、街区、建筑和人文景观保留住,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坚持真实保护,用科学方法和手段保护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历史信息,杜绝拆真建假、拆旧建新;坚持整体保护,保护历史城镇村的山水形态、历史格局、传统风貌,延续城乡历史文脉,让每个时代的历史痕迹和生活记忆都能生动留存。
2.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生产生活的载体,是活态的遗产,要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共同的文化记忆,在城乡建设中传承人文精神,做到“见人见物见生活”;坚持创新利用,因地制宜开展利用传承工作,在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中充分彰显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发挥其使用价值;坚持传承发展,让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城乡建设中传承弘扬,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统筹考虑将文化遗产保护贯穿到新基建、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各项事业中,增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落实规划要求和建设内容,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永续利用。
3.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保护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坚持发挥党和政府主导作用,国家统筹、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坚持多方参与,多方联动共同保护,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工作;坚持共治共享原则,让百姓在历史文化保护过程中有获得感,不断提升全社会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构建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新格局。
4.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保护
科学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建设规划,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工作。创新保护工作机制,激发发展活力。注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相协调。
(三)规划目标
“十四五”时期,结合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实际状况与未来发展趋势,争取到规划期末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规划目标:
1.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
“十四五”期间,积极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2.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城市更新改造中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各项服务设施配套水平和人居环境品质得到明显改善。城乡风貌中的文化特色进一步彰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在人文城市建设、城乡提质增效中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3.品牌凸显,保护发展与推广并重
依托吉林省历史文化资源、旅游资源,加快打造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品牌。重点推进文化遗产的本体保护工作和保护设施的建设与品质提升,加强景观环境整治,完善展览展示设施。
4.监管体制与数字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
对已公布的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存情况完成全面普查工作,摸清历史文化资源的分布和数量,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建立“城-街区-镇-村”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和名录进退机制,对历史文化资源保存状况和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跟踪监测,继续加强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县级历史建筑普查和确定工作,同步完成测绘、评估、建档工作。
5.加大资金投入,保障保护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探索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资金筹集模式,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各项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6.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格局基本形成。各名城、名镇、名村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资源的脆弱性、增值性、可持续性的认识。
7. “十四五”时期工作目标
一是初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二是推进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 ;三是加快认定各级保护对象名录 ;四是探索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模式 ;五是加强历史保护和城市风貌管理 ;六是着力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 ;七是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1.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结合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长春、吉林、集安同步开展《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吉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和《集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编制工作。
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结合全省开展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调研工作统计的数据,至2020年,长春市保护规划划定了10片历史文化街区,分别为人民大街街区、新民大街街区、伪满皇宫街区、南广场街区、第一汽车制造厂街区、中东铁路宽城子车站街区、宽城子街区、吉林柴油机厂生活区街区、商埠地街区、长春电影制片厂街区;其中新民大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第一汽车制造厂被列入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特色街区保护、改造、精心建设工作。从规划到建设实施,必须针对其所处的区域环境进行控制,保护其形成的基础条件,突出其所要表达的文化内涵特色。
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街区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
3.保护工业遗产
工业遗产是在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留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和。它包括生产场所、工人住宅、交通系统及其社会生活遗址等。吉林省的近现代历史以重工业为主,曾有众多工业基地、工业铁路专线和配套生活区。认定和保存有多重价值和个性特点的工业遗产,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改变“千城一面”的城市面孔、保持地方特色,具有特殊意义。
重大行动:完善保护传承体系
(二)推进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
1.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普查
督促并要求集安市、乌拉街满族镇、叶赫满族镇和白龙村以现状保护为基础,深入挖掘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控制并保护好有价值区域,为下一步划定历史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做好准备工作。
依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面落实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全面普查我省历史城镇。除现有已记录在册的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外,沿历史脉络和爱国爱党宣扬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思想,拓展挖掘潜在保护对象。
(1)重点对体现不同历史时期建设成就和价值特色的城镇展开专项普查。
(2)开展对反映中国共产党革命历史的城镇普查工作;开展对体现新中国重大建设成就城镇的普查;开展对反映改革开放历史城镇的普查;开展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城镇的普查。
(3)开展历史文化资源富集、自然景观突出、民族集聚区域乡村专项普查工作。
2.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
持续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积极开展我省县级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对符合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的,体现新中国不同时期发展特征的老住区、老厂区等开展专项普查。在历史建筑专项普查中体现不同历史时期发展脉络,重点加强非名城县中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三)加快认定各级保护对象名录
1.认定范围
将建成年代在50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反映地方历史文化特点,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备地方营造方法和特色,或反映建筑技术工艺发展,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为主要征集对象,面向社会征集历史建筑信息。通过号召群众参与发掘历史的行动,能进一步增强大众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认识,树立科学正确的保护理念,大力加强人们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整体格局和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
2.国家级对象名录认定
大力推动各地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督促完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对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标准而没有申报的市县,推动指定认定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指定纳入保护名录。
开展申报长春电影制片厂历史文化街区的工作。
3.省市级对象名录认定
持续推动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认定和公布工作。加快推动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成果的认定和公布,持续开展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工作,各市县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认定和公布工作。
4.全媒体推广普查认定
利用现有的科技水平,积极搭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并利用好广播电视、轨道交通媒体平台、沿街平面广告牌等资源,线上线下同步开展信息征集等普查认定工作。将普查工作形式灵活化、内容丰富化,营造良好的社会互动氛围。
5.多部门合作
为确保“十四五”期间,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顺利进行,高质量完成潜在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更好发挥各部门工作职能,2021年,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省直部门,各地自然资源、文广旅体等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建立协调机制,部署安排全省潜在的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及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进展。
重大行动:加快认定各级保护对象名录
(四)探索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模式
1.理清思路,加强管理
经过2020年9月全省历史文化保护情况摸底普查,长春市已公布的162处历史建筑与吉林市已公布的58处历史建筑都建立了专门档案,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牌,尤其对近现代建筑和工业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开展较好,但历史建筑的整体活化利用工作有待加强。结合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工作,理清各历史建筑涉及到的共同体,组织对应共同体部门协商活化利用方案并达成“共同意愿”,形成备案。建立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专项基金,广泛吸纳投资资本,通过合理合法运作保证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良性发展。
理清各历史建筑涉及到的共同体,组织对应共同体部门协商活化利用方案并达成“共同意愿”,形成备案。建立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专项基金,广泛吸纳投资资本,通过合理合法运作保证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良性发展。
2.推进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以用促保,在保护历史价值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历史建筑在有效使用中成为现代城市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
在尊重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延续传承居住、园林、戏曲等原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增加配套设施以满足现代居住、景区游览和观演等功能现代化需求,传承历史记忆,阐释历史建筑价值。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用地兼容性,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与公共文化设施布局相结合。推动国有产权的历史建筑承担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社区图书馆等功能,发挥文化展示与社会服务作用。
丰富历史建筑的文化业态,利用已修缮的较小规模历史建筑,建设一批以文化体验、文化产品研发和销售为主的文化消费场所。
开展专项调研行动,摸排研究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中的掣肘问题。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相关课题研究。总结推广现有经验,持续开展全省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作。建议多部门协商研讨,破解用地兼容性利用、建筑功能弹性化、消防审核、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等难点问题。
3.推进对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国家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推动各地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推动各地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生活秀带”。
4.延承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活力
延承历史文化街区的原有功能,留住老居民,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适宜的人口密度和社会结构,延续城市人文环境和生活场景。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居民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经营活动。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扶持引导名店老字号经营与发展,发挥传统品牌效应。复兴传统业态,将传统产业传承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产业发展和用地功能调整相结合。
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功能提升与业态管控的专项研究。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功能活化,支持各地将历史文化街区培育为以特色体验、传统居住、魅力休闲为主导的功能板块。积极发展新业态,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
5.提升历史城区的服务功能
优化提升历史城区功能,完善综合服务水平,保障基本生活功能,形成宜居、特色、有活力的功能区域。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开发建设量,保护历史城区总体历史风貌及历史文化环境,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结合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议在历史城区内试点开展历史文化展示利用路径(“紫道”)建设,整饬界面风貌,引导沿线功能提升,串联沿线传统民居、名人故居、会馆商号等各类空间,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形成文化体验空间体系。
6.推进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活化利用
与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将闲置废弃传统建筑、民居类古建筑再利用的路径。促进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用于现代乡村生产、生活功能,塑造乡村文化空间。
充分发挥自然生态和文化资源优势,实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带富一方百姓的乡村振兴目标。促进文旅、农旅融合发展,形成精品乡村旅游线路。协调旅游发展与村镇居民日常生活的关系,形成一批“宜居宜旅”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五)加强风貌管理传承历史文化
1.加强对历史城区及城市重点地区的风貌管控
加强历史城区风貌整体管控,运用城市设计手段保护和延续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特色风貌。制定历史城区风貌保护专项计划,对历史城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和第五立面进行审查评估,开展对临街立面、屋顶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风貌破坏程度较大的历史城区提出专项整改要求。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景名胜区(人文类)背景环境区的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督促各地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的建筑设计引导,传承传统文化基因,继承创新。
2.协调新老城建设关系
加强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城建筑风貌的统筹管理,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专项规划全覆盖,研究风貌定位,明确风貌管控的重点区域,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在老城区建设中,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与老旧小区改造、老城民生改善等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作充分融合,传承传统肌理与历史文脉。加强对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
在新城区建设中,充分展示人文内涵,在建筑组合方式、肌理、外立面等方面加强传承和创新,营造具有地域特点、文化特色、时代特征的城乡风貌,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在城市雕塑、小品等构筑物中体现历史文化元素。
3.加强乡村风貌管理
顺应自然山形水势,利用村庄的地形地貌,塑造富有乡村特色、亲近自然的村庄格局。合理布局道路、住宅、公共活动空间,塑造有文化内涵的乡村空间环境。在乡村建设中凸显文化内涵。
4.延续地域特色风貌
推动我省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建筑文化等特色地域文化研究。落实研究内容,提炼精选一批凸显地域文化特色的经典要素,推出一批传承历史基因、融入地域文化的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创新示范项目。
5.研究阐释城乡文化遗产价值
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地挖掘城乡历史文化与其承载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开展本土文化研究和阐释工作。
6.加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
在文化遗产日、中国城博会、中国旅游年等活动中,围绕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主题举办专展、设专栏。配合国家拍摄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纪录片。
(六)着力推动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1.与国土空间信息平台相衔接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充分利用文物信息资源,全面提升文物保护、抢救、利用和管理工作水平,加强与国土空间信息平台相衔接,促进文物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提高文物工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能力,保障各项文物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完善挂牌测绘建档工作
按照国家各类保护对象标志牌的制作和设立标准,推进我省已认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挂牌及数字化采集测绘工作。完善保护对象的建档工作,优化创新档案管理机制,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信息,强化档案的回溯查询、实时更新能力等。
3.构建保护对象数据库
配合国家完成各类保护对象的信息普查及数据优化入库工作。整合“五年划定”既有数据成果,纳入新增的各类保护对象信息,推动保护名录的常态化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完成全国统一的保护对象“一张图”。
重大行动:加强日常管理
(七)提升人居生活环境品质水平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其历史成因,历史保护区范围内普遍存在居住环境杂乱、公共服务设施不全、基础设施老旧、综合防灾有隐患、公共空间缺乏等问题,将其纳入到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体系之中。
1.改善居住环境
探索制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住房改善最低标准,并遵循标准开展更新整治工作。以技术支持和资金补贴的方式,大力推进传统民居的整治更新。探索形成一批“新老共生”的传统民居更新项目,扩大人均居住面积,推动“拆违”进展,改善“大杂院”居住环境。完善楼宇、院落内的设施配套,推动适老化设施改造,加装厨卫设施。基本实现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民居的“风貌协调、住宅成套、设施配套”。
2.补足公共服务短板
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配套服务短板,逐步实现历史城区内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提高医疗、养老、教育设施服务水平,并逐步满足居民对文化、体育、生活性服务业的设施需求。支持市(县)探索在小规模用地上提供高品质社区服务的途径,因地制宜布局小规模、多类别、特殊类型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资源复合共享利用、服务机制体制创新。推动公共服务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延伸,提升服务水平。
3.提升综合防灾和基础设施服务能力
对基础设施老化的历史街区实施改造,分年度改造供排水、供电设施,并补齐短缺的基础设施功能。研究采取风貌协调的基础设施建设形式,推进架空杂乱电力通信线路入地改造进度,优化变电箱布局,对基础设施采取隐蔽化和风貌化的处理手法。
构建适合于历史地区的防灾应急和自救体系。加强安全监控的信息化程度。系统推进消防设施配备和消防救援疏散通道的建设。强化系统布局,增设公共空间和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内外协调,研究规避和弱化洪涝风险的措施。推动妥善协调防洪排涝、抗震、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4.提升综合交通服务水平
开展对历史城区综合交通政策的研究工作。梳理和整治传统街巷,优化道路体系。在保护历史街巷与传统格局的前提下,优化提升历史城区的道路交通系统,打通街巷交通微循环,提升通行能力。大幅度提升历史城区内的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综合改善慢行体验。
探索历史城区内停车专项研究工作,以分散化、多样化的方式完善停车布局。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内地交通管理引导,协调旅游交通与居民日常出行交通的关系。合理确定停车位指标,确定停车改善措施。
5.持续改善公共空间环境品质
提升历史街区现有广场、绿地、街巷等公共空间的建设品质。清除私搭乱建,整治背街小巷的环境品质。改善房前屋后、院落、公共死角的环境品质。利用街坊空地、退二进三的厂区、村落公共空间等建设一批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所,增设“小微公园”,提高绿化覆盖率,完善邻里交往空间。
重大行动:提升人居生活环境品质水平
四、完善保护机制
(一)强化统筹协调
1.加强部门工作协调
强化与文物部门的统筹协调,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商。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协同,加强相关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完善国家、省、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要求和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动态反馈。
2.加强地方工作落实
积极落实国家要求,统筹吉林省保护传承工作,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加强对市(县)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县政府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各类保护对象的认定公布和保护管理工作。
3.加强区域协同
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省市的协同合作,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沟通渠道。城乡历史文化遗产集中连片区相关市县要强化顶层设计,共建基础设施,共抓服务配套,增强保护传承利用的协同性。
(二)完善规划体系
1.贯彻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内容
配合国家部委建立国家级保护名录和空间分布图,指导地方做好保护传承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
2.推动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编制
落实全国纲要的工作要求,探索开展省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编制、初步建立省级保护名录和空间分布图,形成指导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工作框架。
3.指导市县各类对象保护规划编制
督促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申报工作。
督促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市(县)在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应规划中,充分体现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思路,落实保护区划与保护控制要求。
(三)创新管理机制
1.优化市(县)工作机制
市(县)作为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抓好实施组织。完善市级保护传承协调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统筹协商,形成保护传承合力。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2.加强各类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管控
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
开展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将历史保护要求纳入项目建设条件,并将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单位。
完善重要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在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加强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的及时跟踪与指导。
3.建立城市更新政策机制
加强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对涉及老城区、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开展评估论证和保护对象认定工作。未开展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严格拆除管理,支持功能混合利用,支持保障安全和风貌协调前提下的适应性改造提升。
4.创新保护对象修缮和活化利用政策
探索研究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造价指标、修缮设计方案审核、修缮施工方案审核、以奖代补等相关政策,完善历史建筑修缮全过程管理机制。
探索历史建筑修缮队伍建设,组织培训、遴选和推荐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检测鉴定、设计、施工单位和工匠,向保护责任人提供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信息和技术支持。
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的用途管理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研究,探索制定建筑功能转变、功能兼容的相关政策,促进历史建筑的功能活化。
(四)开展体检评估
1.开展市县年度体检自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针对保护成效开展自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评估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情况、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档案数据库建设情况、保护资金投入情况等。
2.开展部门和全省调研评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重点调研的方式,对市县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以五年为一轮,实现对各市县评估工作的全覆盖。调研评估工作应摸清情况、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并和保护名录认定、工作计划制定和奖励惩罚工作充分对接。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聚焦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制度设计和精准管理,切实推进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与活化利用,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确保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主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工作主体是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当地政府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环保、水利、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各负其责,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
(三)严格建设管理
严格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一切有损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统风貌协调的建设行动。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规划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成。
表1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
指标 类别 | 指标名称 | “十四五”目标值 | 指标属性 | 指标确定依据 |
规划 体系 | 1.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推进长春市、吉林市、集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 | 预期性 | 遵循《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指导要求,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 |
保护 修复 | 2.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率 | 百分之六十 | 预期性 | 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的“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
保护 认定 | 3.历史建筑确定 | 二十五处以上 | 预期性 | 遵循《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指导要求,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 |
活化 利用 | 4.推进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 不少于一处 | 预期性 | 遵循《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指导要求,落实推进活化利用。 |
备注:待上位规划出台后,相关指标按上位规划要求组织优化。